主体之间权、责、利不清,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及
责任能力仍存在
争议。二是条文操作性差。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规则之间缺
乏配套
性和互补性,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比如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范
围广
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难以界定、无量化裁判尺度。三是立法存在
空白。在处
理业主共有所有权的行使、空置房物业费收费、车位管
理费与物业费的关系等
问题时无法可依。四是地方性规定标准过高,
不利于业主权益实现。例如,相
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为“双过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对业主大会参会表决人数的要求明显更高,为“有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
之二以上”。
监管弱化。目前,天津市物业监管职能弱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
能分散,行政化色彩浓厚。《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除明确住建
部门的监管职能外,还规定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
理纳入社区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推动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居委会履行具体
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力量有限,实质性监管措施不力。各级住建部门
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但人员有限、层级较低,相关专项整治及巡
查、检查力度不大;紧迫感不强,天津业主APP研发及推广运用进度
缓慢;制定实施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
用有限,对于信用评价末位E级企业仅做约谈及重点监管处理。三是工
作视野狭隘, 创新进取意识不足。对于物业费分类、物业费账户专项
监管、物管会推广等工作,不能及时参考借鉴外地有益经验,难以推
动工作开展。
2.
基层政府及居委会缺位。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
政机关,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除法定事项外(调解
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做好卫生、生育、优抚等),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