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基本医疗
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300 元、500 元;报销比例分
别为 X5%、75%、6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 万元。
(二)门诊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 20 元,报销比例 60%,年度报销
限额 300 元。
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冠心病、慢
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慢
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RNA 阳性)、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
植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非放
化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
遗症、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
狼疮、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
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C 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
症、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克罗恩病、溃疡
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
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精神分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