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方
式之一。为加强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活动实效,促
进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原则
1.代表小组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实行小组
长负责制。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由组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代表小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组长确定,并保持相对
固定,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通知、联络等服务工作。每位代表
应按编组积极参加小组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既可以采取学习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形
式,也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形
式。
3.代表小组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季度至少集中活动一
次。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要提前两天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
络工作委员会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4.代表小组组长应当在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将活动的时
间、内容和地点等提前通知本组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确保参
加活动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