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
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
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
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审判任务。要根据破产案件数量、案件难易
程度、审判力量等情况,合理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对
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
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快
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
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
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
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
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
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
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
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
有力制度保障。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
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