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
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
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
体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逐步实现行政
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形成各方
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格局;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实现
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行政裁决功能充分发挥,成为行政机关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化解
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
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
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
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
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
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
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涉及民事合
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
政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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