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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以贵州湄潭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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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以贵州
潭县为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龙安妮
20131112中国
点,农民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
[1]201712
33
县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试点单位。
2018年1月2中共央国关于村振兴战
见》明确出要“深化农改革”“研究农村基地所有、资格权、
使用权‘三权[3]宅基使流转
这些政策上的话语和宅基地试点改革积累的经
并未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宅基地试点改革经验及时总结,是推动宅
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贵州省湄潭县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措施出发,结合当
地的改革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
贵州省湄潭县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
湄潭县地处中国贵州省北面的遵义市,具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说
是“资源型地域”。湄潭也是首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但过去
的湄潭农村以种植业为主,农民收入低,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现状是
部分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 通过流转方式盘活一部分。存在的问题
盘活利用率较低、部分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甚至存在一户多宅的现
象。根据现有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村造成闲置宅基地的原因有以下几
点。
退
养老便退
打工
心影响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意愿,如果留守的是女性农
会更加保守。
基地居住,这也就造成宅基地产了季节性闲置
使使强,使
退
使
市场化。
第四制度和资能力缺。尽管
的《地管理法已经规范了农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但地补偿标
准不一,程序不规范,乏可操作。在补偿过程中,由于农民
宅基地被补偿的权利主的参与的缺位也
村组的信[4]尽管法律规定有偿退出但是
体并没有多余的财产用回收农民置的宅基地,农民也不愿意
收益退出宅基地,造成体没钱补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宁可闲置
也不愿意退出。农村宅地难以发宅基地退出后的土地增值效
即使具备相当经营能力农村集体济组织有意补偿放弃宅基地
民, 会遇到新农民观念未转,想为己有不退
出;二是集体
回之后难以盘活变现,收回后可能会造成由农民的闲置变
为集体的闲置的结果
提升回收后的宅基地价值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情。所以在宅基地退出的实践中, 集体补偿能力不足,农退出意愿
不强,回收后的宅基地值难以提都是让宅基地持续闲置的原
湄潭县试点改革的实践
2020年8月以来,贵州省湄潭县作为深化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县,在
探索当地的改,解振兴“人
闲置宅基地,唤醒沉睡产的试点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偿收回的方式,严格落“一户一宅”[5]。针对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
行收回的对策;针对农民在城镇里购买商品房的情况,集体鼓励有
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退出宅基地,但并未强制农民退出,需要农民主
动申请退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者给予农民补偿后将宅基
地收回。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既增进了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公有的
认同感,也明确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既遏制了宅基地超占多占等乱
象,也规范了宅基地管理;既保障群众利益,也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
的所有者权利。
第二,着眼“分置”,激活宅基地权能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宅基地所有权应当归属于集体是无疑义的;其次,分置宅基地
之前要理清宅基地资格权,湄潭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认定本村村民的宅
基地资格权;再次,为激活使用权,湄潭探索出新的路径,给非本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证书以70年为
限,证书的颁发严格按照当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实施。由县级不动
产登记管理中心向运营单位发放《农村宅基地经营权证》, 通过村集
体,农民与经营户三方联合签定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再给经营者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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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以贵州湄潭县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