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指
战员在队伍内部事务活动中行使的权利,比如参与队伍管理、
实施内部监督、维护个人在队伍中的利益不受侵害等等。第
二,它是平等的权利。消防指战员不论职务高低、工龄长短、
贡献大小,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每名消防员都是队伍的
主人,都可以行使个人应有的民主权利。第三,它是履行义
务基础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行使民
主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法
律所赋予的,对消防指战员来说具有制约性。正是因为我们
拥有履行使命的义务,才有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上述表达,
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即,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既是一
种基本权利,又是一种对等权利,有权利便要尽义务,尽义
务才能有权利,权利不是凭空产生的。
(二)消防指战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权;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及宗教信仰自由;公民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上述权利中,
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为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我们森林消防队伍虽然是一支纪律
部队,但也享有上述民主权利。同时,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员
享有八项权利,总的来讲主要有六项是民主权利,即:参与
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建议权;在党的会议上的批评
权及向党组织的检举权、揭发权;在民主选举中的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他人处分的作证和辩护权;向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