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
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
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
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
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
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
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
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
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人行义马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
最高可上浮 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