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已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作业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
山和尾矿库,并将在 2023 年内复工复产的煤矿、金属非金
属矿山和尾矿库同步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 年 4 月 5 日前)。制定矿山
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
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
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30 日)。
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
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
“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
整治检查表》,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
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
并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执法
一处。同时,各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的自查自改工作
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介技术
服务机构专家成立执法工作组,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
治检查表》在 5 月底前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列出问题清单,
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将
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县(区)政府,建立“一矿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