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
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基础,在省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
信息类别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相关政府部门
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业务系统上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
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
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
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相关
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
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省发
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地可结合
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开展行业信用
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
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
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鼓励省各
有关部门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