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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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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
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
黑政明传[20204
各市(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
部门: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全省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为我省疫情
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
线
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
号)精神,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做好
社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及时发放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
础上,按照《关于下达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
助的通知》(黑财指2020119 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
村)成员、社(村专职工作员等
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
确定,省级财政对各地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
,确保及规范放。门:省民厅、
政厅,各市、县)
二、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快速办理,做好
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伤权益保障,及时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
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
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
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
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
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因履
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
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按规定享
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
三、积极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防护工作,将强化社区防控
工作物资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按规定落实社区
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根据当
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
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建立线上培训
台、编辑知识问答手册,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
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
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
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
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
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
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
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责任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
县)
五、及时充实城乡社区工作力量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动员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
位党员下沉到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
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
员干部下沉支援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在社区党组织统一
领导下,积极参与出入人员车辆登记、防疫防控宣传、病毒
消杀、入户排查、测试体温、运送生活物资、值班值守等
务。组织社区物业等服务机构和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承担社
区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开发疫情防控非全日制临
时社区公位的(黑人社202034 号)
性社区公岗位及时充实区工作力
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文明办、民政厅、财
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各市、县)
六、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化工作水平
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智慧社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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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