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组织试车,并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
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引发爆炸。间
接原因:一是违法建设。该公司未取得住建、安监、消防、
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环保、安
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建设指令,私自开工建设。二是违
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
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
安全条件审查,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
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工艺设备及管
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生产准备。三
是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生产负责人投料试车;分管负责
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
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
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
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四是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
次装置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
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
开放净阀,直接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五是安
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装置未建成;安全设
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适用状
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
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六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