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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DOC   11页   下载0   2023-04-20   浏览148   收藏0   点赞0   评分-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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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项目
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留用地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
关法律法和《杭州人民<
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杭函〔2014〕35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紧紧围
绕“五大余杭”建设目标,推动和谐征地,完善村级留用地政
策,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1.持政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切实发挥各
级政府在推进留用地安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村级集体经
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区)是申请使用留用地额度的主体;
各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做地范围内村(社区)留用地安置任务;
各镇(街道)发挥属地政府作用,与做地主体共同落实留用
地安置任务负责监管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区级相关部
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服务与指导工作。
2.持模全区范围内(社区)均可采用额度换
房产、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额度货币化回购四种开发模式
进行留用地安置。各做地主体应结合实际,引导村(社区)
合理选择开发模式,统筹推进多元安置模式,积极构建“易操
作、利管理、稳收益、防风险”的村级留用地管理机制。
3.持集严格执行村(或股民)代表会议制度,
如留用地额度申请、收益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确定或调整必
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策
确定,其中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模式的确定必须经 80%以上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
全区各村(社区) 1998 年底经区统计局核准的农业在
册人口加全区平均自然增长人口为基数留用地额度按以下
标准确定:
人口在 2000 人以下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为 40 亩;
人口在 2000 (含 2500 人的(社区留用
额度为 50 亩;
2500 以上
50 亩的基础上,每增 100 人增 1 亩留用地额度。
1999 1 1 1998
30%含)以上 60%以下的村社区)可申 50%的留
1999 1 1 1998
总耕地数 60%(含)以上的村(社区),可全额申请留用地
额度。
留用地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得房产由村(社
区)长期持有,不得随意变卖。
)额
额度换房产是指村(社区)使用村级留用地额度与做地
主体置换房产的一种操作模式。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负责
集。
1.
置换房产原则上为各做地主体已持有的经营性房产。
可置换房产的,应通过新建、购买等途径予以落实。
2.置换面
各做地主体应结合自身区域位置、房产性质用途和平均
租金收益水平等,和属地镇(街道)及做地区域范围内符合
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协商确定合理的留用地置换面
积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每亩村级留用地额度置
房产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500 平方米。
各做地主体、镇(街道)可以对辖区内商业办公用地出
让价格进行评估,扣减区域内做地成本亩均价和亩均规税
费后,得出亩均土地出让收益。同时,对辖区内商业办公
房按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以市场价进行评估,得出
平米的房产价值。将亩均土地出让收益除以每平米房产价
得出每亩置换面积标准参考值。置换房产面积由做地主体
区域内统筹平衡。
3.置换房
各做地主体应加大置换房产的筹集力度,明确新建置
房产的开发建设计划。置换房产为做地主体已持有房产的,
置换协议须明确置换房产具体位置和房产性质用途。置换
产为新建房产的,置换协议须明确新建房产位置和建设周
(三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做地主体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酌
情考虑支付村(社区)租金,超过三年未完成建设的,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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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