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开发模式,统筹推进多元安置模式,积极构建“易操
作、利管理、稳收益、防风险”的村级留用地管理机制。
3.坚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制度,
如留用地额度申请、收益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确定或调整必
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策
确定,其中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模式的确定必须经 80%以上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
三、额度标准
全区各村(社区)以 1998 年底经区统计局核准的农业在
册人口加全区平均自然增长人口为基数,留用地额度按以下
标准确定:
人口在 2000 人以下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为 40 亩;
人口在 2000 人(含)至 2500 人的村(社区),留用地
额度为 50 亩;
人口在 2500 人(含)以上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
在 50 亩的基础上,每增加 100 人增加 1 亩留用地额度。
1999 年 1 月 1 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 1998 年底总耕地
数 30%(含)以上 60%以下的村(社区),可申请 50%的留
用地额度;1999 年 1 月 1 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 1998 年底
总耕地数 60%(含)以上的村(社区),可全额申请留用地
额度。
四、开发模式
留用地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得房产由村(社
区)长期持有,不得随意变卖。
(一)额度换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