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宅基地的使用等,应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并定期进行村务公开,没有任何
特殊和例外。
上世纪 90 年代末,离王圩村不远的魏场村,开创性地制定
了《依法治村公约 100 条》,涉及村民生产、生活方方面面,该
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目了然,村民形象地称之为
“
小宪法
”
。如
今在魏场村,每个农户家中都有一本
20
页的小册子,在广大村
民心中,《依法治村公约 100 条》已深深地扎下根,成为他们生
产、生活中自觉遵守的一道准绳。通过立下治村公约、村民规矩,
既保障了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也防止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干部独
治”,这何尝不是一条探索村民自治民主化的有效路径呢?
当然,中国农村有其特殊性,不同的地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受风俗多样化、农民道德水平差异以及发展阶段不同的影响,很
多问题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回答,相较于法,农民有时更倾向于
情和理。近年来,一些地方组建了诸如红白理事会等农民自治协
调机构,通过宣传、对话、协商,对法律规定以外的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也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以宗亲血缘为纽带,体现了农村人际关系的底色。在村民自
治结构中不能忽视宗亲的作用,既要在法律框架内防止和约束宗
亲家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也要探索利用其独特影响力,协调做
好家族成员的工作,以最大可能达成更多的共识。
然而,农村情况很复杂,即便做到了法治和民主,是不是所
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呢?不见得。因为农民还认一个死理,那
就是干部既要让他顺心,还要让他服气,公道正派,干净干事,
否则村干部就算拥有了法定的权力,农民也不理会他,事情仍然
干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