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党一切会
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以上“三个服从”的
提出对于确保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
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来“四个服从”乃至整个党的“民主
集中制”理论的提出都有重大意义。
中共三大、四大和五大均未制定新的党章,但对党章进
行了修订。这三个党章修订案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中“三
个服从”的表述,并对如何保障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表达
意见作了补充规定。中共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虽然去掉了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和全国大会及中央
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内容,但在
“纪律”一章中第一条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
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
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因此,可以认为在指导思想上仍未
偏离“二大”党章“三个服从”的基本精神。
中共七大是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之际,确立了
毛泽东同志领袖地位之后召开的一次大会。大会通过的党章
完整地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表述,重申:“中国共产党是
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
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
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
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
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新中国成立之后召开的中共八大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