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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提案 DOCX   10页   下载0   2024-03-09   浏览67   收藏0   点赞0   评分-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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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
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
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
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县人大常
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
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县政协提案委
员会审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
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县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
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
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
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
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
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
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
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
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
责交办。
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
(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
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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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 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县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但需经分管县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 审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 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经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县政府督办室,由县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分别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四)建议、提案答复之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六),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 反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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