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风险,且缺少外部监督机制,不仅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保
障带来益处,反而可能扩大侵害后果。
第三,如果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一旦出现问题,法院
可实施监督,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有
利于缓解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四,在强制执行之外,现有制度设计提供的五重司法
保护能够起到全方位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一是在征收财产
时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二是达不成补偿协
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决定作出后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四是行政机关在执行
过程中如果对其造成不法侵害,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五是如果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害,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
(或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有关改革建议
一是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非诉强制执行主体;
二是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
除问题的批复》,厘清了法院不受理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的非
诉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作出《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
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了对所有判决维持
被诉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行政机关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或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