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
国办原办法规定了 13 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
了“决议、公报”2 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
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
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
第四个特点: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
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
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
页码”3 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版头”明确为“发文机关
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
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
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传
达范围”(即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类似“此件发至县级、传达至
乡镇级”的范围说明)明确规定为附注的内容之一,不再单独作
为一项格式要素。
相对国办原办法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