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用好红色资源
《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我区处处都有红色遗址、处处都有革命往事,在这片燃烧着精神和斗志的热土上,荣耀先、李裕智、多松年等无数革命英烈用生命书写了荡气回肠的英雄史诗。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建立的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区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这些资源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其所独有的画面感、立体感、直观感更容易吸引人,合理利用好这些资源,使其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最大效能,意义十分重大。适时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红色教育基地实地瞻仰英烈、参观展陈,使广大党员干部去对话历史、对话英雉、对话心中的信仰理想,真正在深深触动中激活红色基因、唤醒斗争精神,在互动、体验、研讨中获取红色能量,在引人入胜中“带火”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景课堂,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学党史、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热情,凝聚起建设现代化美好生活的强大精神力量。
突出特色宣讲
《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
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党史宣讲中,要牢固树立正确党史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宣讲内容的政治关。要建立健全宣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史专业部门优势和宣讲“主力军”的作用,扩大宣讲影响力,打造特色宣讲品牌。要主动融入大宣讲格局,积极配合自治区党委开展重大主题的宣讲,加强与全区重要宣讲团的交流合作。要立足全室实际,大力挖掘和培养能讲、会讲的各级党员干部,精心准备不同内容的授课,在创新和丰富宣讲形式中出实招,既要在“宣”上做文章、又要在“讲”上求实效,力求在讲活讲透上下功夫,努力打造一批党史宣讲精品课程。要主动走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校园、军营等场所进行宣讲活动,让党史学习教育在不同领域、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群体中展开,同时利用好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将党的新思想、新理论传播到更多党员干部和群众身边,让党史学习教育更加普及全民、“声”入人心。
夯实基础研究
《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条例》中党史和文献工作的职责定位,对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才建设上,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紧跟党史学科建设和发展趋势,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做好党史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工作队伍。在党史研究上,应把学习和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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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精神结合起来,持续聚焦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积累的新经验,记录好新时代党的历史新篇章。要立足我区实际,按照主责主业赋予的任务,做好党史资料的挖掘和利用工作,在夯实研究基础的同时,探索党史研究的新视角、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的广度、宽度、深度,突出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核心作用,自觉在服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展现新作为。
《条例》理顺了三对关系
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相联通。思想是“魂”,组织是“形”,加强党的建设,思想铸魂与组织塑形缺一不可。学习党史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将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重大进步。坚持理论武装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将党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相联通的过程。《条例》首次明确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和保障监督机制等内容。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要求各级宣传
部门落实好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方面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部门完善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班子建设管理和培训考核体系;各级党史和文献部门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持续推进党史研究、文献编辑、宣传教育、资料征集和人才培养各项工作等。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职责统筹协调、科学分工,能够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协作优势,形成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合力。
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学党史、用党史作为终身必修课。《条例》作为应运出台的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明确了学习党史首先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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